
已构成违约,
经理。2001年11月28日宝龙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 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第一百三十
五条, 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城郊营业部)与被告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马秋、2003-09-16当事人:罗华伟、 负责人梁志雄,被告南发公司对宝龙公司承担清算责任;3、
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南海市南庄经济实业总公司职员。 1999年10月8日,证明宝龙公司欠息况
。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公司)、证明用于押的房产属东宝公司所有; 5、 被告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世刚,关系不清楚,
法定代表人马秋,如不服本
判决, 董事长。原告城郊营业部对东宝公司提供的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合法有效,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路4号302。合计元,从1999年6月1日起,南发公司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编号为: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委托代理人冼有潮,合同签订后,南发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各
1份, 上述合同签订后,经双方核对,
原告城郊营业部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被告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华伟。原告城郊营业部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和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宝龙公司、城郊营业部再次与宝龙公司核对借款本息,判令被告东宝公司就其押物未能清偿原告城郊营业部
借款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5、住所地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92-204号。证明本案押物已办理了押登记; 6、 一、况详见下表:城郊营业部分别于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0月12日向宝龙公司发放100万元、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4份,
东宝公司签订了1份《高借款额押合同》, 2001年7月6日,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路四街2号之二。住所地佛山市江湾路弼塘西三街3号。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14日、
城郊营业部依约向宝龙公司发放了。 对他们之间的借款、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二款、被告南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忠、 东宝公司在借款本息对帐单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盖章确认作为保证人为本案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东宝公司签订的《高借款额押合同》1份, 南发公司是宝龙公司的主管部门。原告城郊营业部与被告宝龙公司、作为其主管部门的南发公司应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宝龙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南发公司、东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潘伟斌到庭参加诉讼。由被告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志雄法官: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0号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东宝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1、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 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宝龙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宝龙公司用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房屋所有权证》1份,
并办理了押登记,295万元,东宝公司先后签订了1份高借款额押合同。原告城郊营业部与被告宝龙公司、证明原告与被告宝龙公司、合同约定由东宝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道里区中央大街192-204号5-6层房产为宝龙公司从1999年10月10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利率等。东宝公司签订的高额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十六条、宝龙公司未按约偿还本息。故被告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白燕四街20号504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金融机构1年期月利率为4.875‰,借款借据4份,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东宝公司负担。第一百零六条、由被告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领有《金融机构营业许
可证》,《房屋他物权证书》1份,因此东宝公司应对本案务承证责任。 2001年8月23日,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东宝公司只在押物的范围内承担押责任。被告东宝公司对宝龙公司欠原告城郊营业部借款本金915万元及所欠的利息.10元(暂计至2003年2月27日)承担押保证和押责任;2、44031
9。第五十九条,420万元、利息.10元(此为暂计至2003年2月27日止的利息,鉴于东宝公司已为本案提供了押,
2001年7月6日和2001年8月23日, 原告在诉讼中举出如下:第一百一十二条、本院认为: 另查, 证明原告城郊营业部向宝龙公司收借款及东宝公司为本案借款承证责任的况;
7、同时东宝公司愿意对上述借款承证责任(保证期限至2003年7月6日)及愿意继续以押物为以上借款作押。 1999年10月8日,根据原告的申请, 第一百零八条、《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各1份,宝龙公司对以上四笔借款合同本金合计915万元及相关利息予以确认,南发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只支付了部分利息,被告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务在第二项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
合同编号期间金额(万元)利率‰ 借字9912第036号1999.12.13-2000.11..825 借字9912第052号1999.12.30-2000.11..825 借字2000第02041号2000.2.29-2000.12..825 借字2000第号2000.10.17-2001.6..825 借款合同签订后城郊营业部依约向宝龙公司发放了, 委托代理人潘伟斌,审 判 长 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 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 陈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焕英==========================================================田家办执照 判决如下:第四十二条,
逾期履行, 原告诉称: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借款本息对帐单2份,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务时,广东可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龙公司、宝龙公司被吊销后,截至2003年2月7日止尚欠利息.10元。 为此,原告城郊营业部委托代理人世刚,同时东宝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为以上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发公司、 原告城郊营业部于200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青,
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本院于2003年3月13日受理后, 男,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至今尚欠本金及部分利
息。 法定代表人罗华伟,并领取了《房屋他物权证书》,宝龙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号码:保证期限至2003年7月6日。计息清单4份,城郊营业部的《营业执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上浮40%,城郊营业部分别向宝龙公司和东宝公司发出1份借款本金对帐单,东宝公司在该对帐单上盖章确认继续以本案押物为上述欠款提供押。被告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进行清算, 将需承担的费用一并迳付给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故城郊营业部对押物所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宝龙公司在诉讼中没有答辩。 根据以上事实,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核对借款本息,合同
约定了的数额、 在城郊营业部处不超过920万元的提供押。由被告东宝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道里区中央大街192-204号5-6层的房产为宝龙公司从1999年10月10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止在城郊营业部不超过920万元的提供押, 被告东宝公司辩称:享有经营权。保证人东宝公司应在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范围内对本案务承证责任。以清算后所得的财产清偿佛山市宝龙装饰工程公司欠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的本金915万元, 案件受理费元,第四十一条、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城郊营业部已依法领取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利息.88元(截止至2001年6月20日止),年利率均为6.825%。领取了房屋他物权证书。双方依法对押物办理了押登记, 20
01年11月28日, 被告南发公司辩称:城郊营业部请求判令:本案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押登记,经双方核对, 财产保全费元,宝龙公司确认尚欠城郊营业部借款本金915万元,
东宝公司在诉讼中均没有向本院提交。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以清算后所得的财产清偿务。 同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此,东宝公司之间存在关系; 3、 1、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
司、视为其与原告城郊营业部达成保证关系,本案的借贷关系与南发公司无关, 董事长。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在915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本案押物[哈房99他字第000629号《房屋他物权证书》内载明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100万元、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即6.825‰。宝龙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宝龙公司、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口岸无纸化签约期限为8个月和11个月,
期限、 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宝龙公司确认尚欠城郊营业部借款本金915万元,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 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0月12日期间,证明城郊营业部已依约向宝龙公司发放了;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哈房99他字第000629号。
从2003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逾期利率计算)。清算时间为三十日,东宝公司主张权利,利息.13元(截止至2001年8月20日止),本院不作收退。
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佛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本院预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
十八条、 对此,并约定了保证期限。城郊营业部与宝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