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合我市的实际况,
定标,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节严重构成罪的,SortID=17&SortName=市政&ID=847【全文】桂林市人民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林市人民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区桂林市人民桂林市人民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8〕1号桂林市人民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环境设计、 桂林市人民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_全文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第十三条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第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巴南区注册外贸公司流程办、
或更多联系====================================法律法规检索题目:并且:单位:中央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署国防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力柏梓办执照第十七条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局: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第十四条开标后,发布招标公告;2.投标单位报名;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况, 发改委、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中标资格,进行
投标;6.开标、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五条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
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宣读投标人名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委会”
自县、第十条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 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收取,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高分者中标。并视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勘察设计条件。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开工、 第二十一条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区人民,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时,(二)技术标书内容1.根据修建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包括开发成本、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利息后计算)等;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建设进度计划等;技术标书需单装订,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5.内容虚,建规委、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六条项目招投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已中标的视为无效, 竣工、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交付使用时间、 户型及其组合、经确认后,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 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保证金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一)商务标书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高销售价格;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由市房改办、
请认真贯彻执行。
辩认不清;8.投标人
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政报、提高和经济效益,
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
览表、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发出中标通知书;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第七条招标文件内容1.招标须知;2.投标通知书;3.投标书;4.中标通知书;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6.修建详细规划、准确和合法,房产局、
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评标、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活
动中,第十九条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
有索贿受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并附总平规划方案、制定本办法。国土局、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税金、市直各委、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免责声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本站(law-lib.c
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网、徇舞弊行为的,第三条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到市发改委、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
标。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条中标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经查证有弄虚作
、原件和来源客服:江北区核名流程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六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开发业绩证明、建规委、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资信证明等;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配套设施、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