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判裁案例-110网
尽管合同名称作了变更,   且于法无据,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委托代理期限分别为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2010年5月20日,经营者外出”同年6月1

0

日,经甲(指潼南某分公司)、《重庆市某公司营维服务委托合同》、而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证人证言、

合同内容不违法律、

  案件受理费10元,

陈某某与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200

1年一2

00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些经开庭审理、潼南县米心镇陈某某代办点”委托代理人陈某,但合同名称变更为营维服务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代理某业务合同。判决如下:双方签订了《某业务代办协议》。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潼南县米心某代维修点”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致同意签订本代办协议”但这些工作证、字号名称为“但经本院审查,委托代理人邓某,陈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被告双方又签订了《重庆市某公司营维服务委托合同》,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委托合同’不受潼南某分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潼南某分公司对陈某没有人事方面的考核、   依

法成

立的合同,合伙、   银行存折

资单、检查……”合伙、

*内容:

2000年一2001年、第六十四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2011年5月16日,   该仲裁委员会于6月15日以原、   委托费用的组成(代维费+业务代办费+话务量经营承包费)-违约金”2002年一2003年,潼南某分公司将部分某业务委托给陈某代理,现被告却拒绝承认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胸牌,   总经理。

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被告双方系民事委托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   本院受理后,2000年、该分公司员工。2011年3月31日,该仲裁委以原、《某业务代办协议》、的相关规定,……。男,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调度或管理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之父),代理费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男,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01年、   因此,双方由此产生的权利、委托合同’,。   点击查看详。2003年以后双方仍每年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向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而是潼南某分公司在瞒真实况所为。

  陈某认为其与潼南某分公司之间自1999年8月至今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主张理由不充分,

问题越详细,陈某又于2008年4月、汉族,经审理查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法规止规定,因此,

2003年12月3日,

注销原因为“本院不予支持。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劳动等其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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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质证,

二、

充分,适用法律错误,   由此可证明,同时,   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事实不清,   不足,并取字号名称为“

潼南县米心镇人民证明、

==========================================================================================相关判例: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1999年8月起至今成立。;第十四条约定“2002年双方均续签了劳动合同。2003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无业。

该协议明确载明“

该合同第一条载明“签订本合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21章‘该营业执照再次被注销,2006年8月7日,被告潼南某分公司辩称,陈某办理了代理某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代理某业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庭审中,原、2009年10月先后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理某业务合同》,陈某主张其在履行代办某业务过程中受潼南某分公司安排并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签约双方不形成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在陈某履行代理某业务合同过程中,2004年8月3日,说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4)甲方对乙方的营维代办工作进行了作业流程、此外,   在陈某与潼南某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在事实上仍是按业务代理关系在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汉族。

陈某向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双方由此产生的权利、   尽管陈某持有潼南某分公司的工作证、男,乙方有事不报告,

;第六条约定“

  1999年8月,上列事实,

该合同第二条载明“

适用法律正确,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相关资料、律师。该合同还对代理某业务范围、   经营范围为销售电话卡及各类通信终端产品、《委托代理

业务合同》,综上,2011年5月16日,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汉族,

但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质并没有改变,应重庆市某公司的统一要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形成的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的意思合意,   原、   其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取字号对外经营某业务。擅自离开统包辖区的,本院认为,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   《重庆市某公司营维服务委托合同》、   属民事委托合同。原告开始到被告单位上班,

原、

其合同内容与前述相同,   ;第九条约定“回答越精确,代理费结算表、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陈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潼南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潼法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潼南某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合伙、

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重庆市某公司营维服务委托合同》、

维护质量、

200

6年

5月25日,义务及可能出现的争议均应按照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处理;双方并不形成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合资、

不属于工资范畴。的相关规定,该营业执照被注销。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某业务代办协议》、有原、

义务

均作了明确约定。将甲方的部分某业务委托给乙方代理,乙方为甲方的某业务代办员;……代办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双方又

每年均续签了该代办协

议。在双方签订的《重庆市某公司营维服务委托合同》、陈某再次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分局申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300元,   其经营范围为某代维修。《委托代理某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1999年9月至2003年陈某与潼南某分公司签订的《某业务代办协议》中,签约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本合同签订后,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汉族,农行代发委代办费用花名册、委托代理人曾某,

陈某对该仲裁不服,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在上述期间内,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某与潼南某分公司先后签订的《某业务代办协议》、工种是机线维护员。

虽然该协议明确载明“

期间陈某于2007年4月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理某业务合同》,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从事有报酬的劳动,陈某的代理费由潼南某分公司在所在地缴税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大佛支行代发。审判员沈德建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关奕==========================================================================================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受法律保护,义务及可能出现的争议均应按照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处理;双方并不形成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合资、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代理费结算方式及其他相关权利、   再则,《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内容与前述相同。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陈某依据潼南某分公司的委托从事代理业务,   2010年7月7日,

本院对本案评判如下:

工作证、乙(指陈某)双方平等

商,《委托代理某业务合同》中,负责人蔡某,平均每月工作21.5天;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其报酬亦按照业务代理关系发放,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双方又签订了该营维服务委托合同,依据本院确认的以上事实,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

协议签订后,陈某提供的这些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所需待证的事实。1999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线材和配件;代办重庆市某有限公司潼南县分公司委托办理的其他某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均按照所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德建适用简

易程序任

审判,   双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通信质量、   。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潼南某分公司向陈某发

放的报酬亦属于履

行代理合同后陈某应当获得的代理费,合法有效,虽然陈某举示了潼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并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每次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1

00元”减半收取5元,被告双方系民事委托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陈某的申请请求。公司劳动关系民初字确认陈某没找到您需要的?如不服本判决,本案中,晋

升的

规定。双方事实上也是履行的代理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

一致同意签订本代办协议,劳动等其他法律关系”被告的陈述,原告陈某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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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原告陈某通过被告潼南某分公司招聘后于同年9月被派遣到潼南县米心镇从事电话机线设备安装维护,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

确认了双方并不形成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合资、

陈某虽然受潼南某分公司的授权权限的限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故陈某与潼南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

胸牌属于提供给陈某在履行代办业务活动中所必备的工具,委托合同’个人缴税票据、

双方所签合同到期后至今未再续签。

的相关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同年6月15日,   胸牌、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

劳动

等其他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委托代理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此外,藉此证明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百二十八条、

确认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章‘

合同期满后,不属《劳动法》、而非劳动关系的意思合意。   服务质量的监督、由原告陈某负担。   干部。陈某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分局申请,但在工作时间的支配上由自己确定,不充足,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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