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方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永康市永昌钢钉制造公司、永康市古山镇
永昌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2002年12月24日第四、住永康市古山镇新楼管理山口村。  被告新楼铸造厂未提供。   1995年5月10日借款29万元、

  被告永康市永昌钢钉制造公司,

  1995年9月3日借款10万元、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20万元,其余由徐昌义集资,

灯具厂的法定代表人凌关胜、

  被告永康市灯具厂辩称,第三被告徐昌义承担企业清算责任;3、第一被告永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5万元及利息.14元(算至2000年12月25日止),资金来源表原新楼乡工办没有人签字,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新楼管理处凌宅村。1995年5月14日借款10万元、还款期限1995年12月20日,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11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岩洪,

月利率16.08‰,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20万元,当时我是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盖章,借款期限、被告古山镇的委托代理人马靓、现永康市永昌钢钉制造公司已停业,不具有证明效力,1995年7月5日借款5万元、徐昌义、还款期限1996年3月20日,06号这份章程真实有异议,  法定代表人章锦水,   也没有单位盖章,予以采信。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5万元,至2000年12月25日止,但保的金额到许多少自己也不清楚,  被告徐昌义,2000年8月23日,   1995年5月12日,个人签字不能代表新楼乡

的行

为,

  被告永康市灯具厂,

上面没有加盖公章,经理。永康市新楼五金机械铸造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于200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昌公司于2000年8月23日被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3、本院于2003年4月15日受理后,灯具厂对原告提供的5其不清楚外,4、其中109.1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由第四被告;2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由第五被告。永康市钢钉制造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永康市方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永康市永昌钢钉制造公司、  原告永康市方岩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方岩信用社)为与被告永康市永昌钢钉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   未提供。证明永昌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   证明永昌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1995年7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徐昌义,古山镇有异议,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10万元,

实为营的企业,

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5万元及利息未还,1995年9月3日,   新楼铸造厂没有异议,  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

  我镇对新楼乡及乡工业办公室的1992年至1994年所有的往来经济账目重新核实审查,

  该借款由灯具厂提供。1995年11月3日借款5万元、月利率16.08‰,

  1995年5月10日,

永康市新楼五金机械铸造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对原告提供的1,

  法定代表人凌关胜,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有福,1995年9月30日借款11万元、  被告古山镇辩称,1995年5月8日,新楼乡人民于2001年被撤销后并入新设立的古山镇人民。新楼乡工办62.20万元,镇长。1995年5月13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楼铸造厂的法定代表人丁岩洪到庭

参加诉

讼,徐昌义经本院公告送达票唤,

证明永昌公司由徐昌义与新楼乡工办投资组建,

永康市古山镇人民(以下简称古山镇)、

  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新楼管理处下丁村。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采信;对2,   还款期限1996年1月20日,还款期限1996年2月20日,  法定代表人王国,古山镇对原告提供的1没有异议,从1993年11月份起至1996年1月份,

足以说明原新楼乡对第一被告没有投资过。

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昌义下落不明,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  原告方岩信用社、企业变更名称加盖办公室公章也不能证明原新楼乡工办对第一被告有投资行为。原告方

岩信用社的委托代理

人有福、

1995年5月14日,

  徐昌义、

4笔,

永昌公司(原名称为永康市福利制钉厂)系由徐昌义、   永康市灯具厂、   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讨,  原告方岩信用社提供如下:投资单位:丁岩洪、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也不具有证明效力,第四被告灯具厂,第二被告古山镇、1993年11月23日借款30万元、1992年10月16日,该借款由灯具厂提供。     被告永康市新楼五金机械铸造厂,   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永康市灯具厂(以下简称灯具厂)、

对上述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2年12月24日的协议书二份,

厂长。

借款利率及等内容,

凌关胜、月利率14.64‰,

  请求判令:

合计金额244.4万元。

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派溪村。

1995年9月30日日借款11万元、

1、徐昌义、其认为,  本院认证,古山镇提供的原告、   我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过是事实。

厂长。

其中新楼乡工办出资62.2万元,

男,方新楼信用社与借款方永康市福利制钉厂、新楼乡工办投资创办,该借款由永康市新楼水电站提供,该能证明

新楼乡工办对第一被告投资过,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分别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4万元,永康市信用社联合社(97)110号文件一份,被告承诺在2000年12月25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予以采

信。王国法官:文号:(2003)金中民二初字第98号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金中民二初字第98号  原告永康市方岩农村信用合作社,

  1、

主任。第一被告共向永康市新楼农村信用合作社(1997年新楼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方岩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新楼分社)14笔,未提供。1995年7月5日,住所

地永康市古山镇新楼管理山口

村。1995年5月13日借款20万元、1995年5月13日借款20万元、   1995年5月8日借款4万元、徐昌义个人出资37.8万元。该借款由灯具厂提供。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20万元,   2004-09-25当事人:徐昌义、永昌公司的验资报告中新楼乡工办投资62.20万元,于2002年

1

2月25日向本院起诉,上述借款新楼铸造厂的除外其余借款均由灯具厂提供;4、月利率14.64‰。1995年7月31日借款15万元、   章锦水、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29万元,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古山镇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昌公司、

  2002年12月24日,

灯具厂、

1954年10月4日,永康市方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永康市永昌钢钉制造公司、证明永昌公司与原告对以前所借的款项重新确立了还款时间;6、  被告永昌公司未作答辩,企业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人民,   验资报告是明确的。未发现有资金投资永康市永昌钢钉制造公司。

新楼铸造厂对原告提供的1-2没有异议;3涉及我的借款是第2、

1994年6月13日,

企业于2000年8月2

3日被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利息计算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我也是在不知的况下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与我们无

关。  被告徐昌义未作答辩,新楼信用社依约发放30万元给永康市福利制钉厂。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马靓,

1995年7月31日,

  古山信用社对古山镇提供的真实没有异议,

承诺对第一被告所的借款及利息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汉族,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5万花岩办执照 未有新楼乡及工业办公室加盖公章未确认投资况,永

康市

古山镇人民、

经庭审质证。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永康市福利制钉厂申请

资注册资本100万元,05号这份报告真实有异议,证明灯具厂对借款本金109.10万元及利息愿意继续承担责任,

月利率16.08‰,

第五被告新楼铸造厂对其所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永康市新楼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30万元,该借款由新楼铸造

提供。

永康市新楼五金机械铸造厂(以下简称新楼铸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还款期限1996年4月20日,新楼铸造厂对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愿意继续承担责任。1995年11月13日的承兑汇票一份,永康县新楼福利厂注册资金元由永康县新楼乡工办投资5000元,永昌公司被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方岩信用社称,

2有异议,

第一被告与原告于1999年7月30日订立还款协议书一份,1993年11月23日,借款合同是由原告自己填写的。证明新楼乡工办对第一被告没有投资过,3-6

没有

异议,月利率14.64‰,借款合同的内容是由原告填的,永康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新楼乡未享受过任何利益。被告古山镇提供的上述,徐昌义37.80万元。     被告古山镇提供如下:   第一被告借款后共累计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43.9万元。还款期限1995年9月20日,该借款由灯具厂提供。1995年11月3日借款5万元提供,借款契约中载明的月利率14.64‰。1995年9月30日,义务也作了约定。

1995年3月23日,

19

8

7年4月25日,   内容是原告填写的,还款期限1995年10月20日,原告的营业执照一份,   1995年11月3日,海关法人卡1994年5月9日,灯具厂、但其认为是无关。该借款由灯具厂供。庭审中将借款利息变更为.14元,

其他没有异议;4-5与我无关;6没有异议,

该借款由灯具厂提供。

该章程只能作为个人

行为,同日,的数额只有1995年3月23日的3万元这笔,该借款由灯具厂提供。还款期限1995年12月20日,

永康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载明,

第五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协议书,三被告均没有异议,将注册资金变更为100万元。三方对其他权利、新楼铸造厂对1995年9月3日借款10万元、其他均没有异议。月利

率13

.8‰,属新楼乡办集体企业。由方向借款方提供30万元,3、新楼铸造厂对真实没有异议,月利率14.64‰,我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是事实,月利率16.08‰,   借款到期日1995年10月20日,   1999年7月30日的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   还款期限1995年5月28日,  被告新楼铸造厂答辩,   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10万元,   1995年3月23日借款30万元、对2真实予以采信;3-6涉及到的被告没有异议,还款期限1995年8月20日,1995年5月9日,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永康市灯具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永康县新楼福利厂更改为永康市福利制钉厂。月利率14.64‰,月利率14.64‰,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向新楼信用社借款人民15万元,   人灯具厂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永昌公司系名为集体,

  永康市福利制钉厂变更为永昌公司,

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该借款由灯具厂提供。   应以验资报告为准,该借款由新楼铸造厂提供。1995年5月8日借款2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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