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县田家河水源净化厂二期)
同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有我局2015年12月9日《询问笔录》为证。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中心Copyright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版权所有E-mail: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102号邮编: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三、覃雪峰一、   持我局出具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营业执照号码(公民号码):

以上事实,

  申辩。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我局于2015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罚告字〔2015〕6号),

广西壮族自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网上查询,

行政处罚的依据、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或朔县人民申请复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45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公司未进行陈述、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申辩。

田家办执照

处壹仟元罚款。2015年12月23日主办:桂ICP备0号环保投诉热线:重庆分公司注册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   况及发现的

环境违法事

实、应当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朔县财政局。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缴纳罚款,拟处壹仟元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页→综合»内容索引号-2/2015-著录日期文  号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县田家河水源净化厂二期)生成日期2015-12-30发布机构总量办生效日期废止日期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县田家河水源净化厂二期)朔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朔环罚字〔2015〕6号朔县田家河水源净化厂(二期):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

和陈述申辩及采纳况我局在2015年12月4日接到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发来的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对未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行为进行处罚的通知》的函,二、企业未按要求公开烷基汞环境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县田家河水源净化厂二期)页公开规定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年度报告名称正文索引号全部现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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