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统一规划、规模、
配备专门的旅游管理工作人员。鼓励内资、由县人民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对破坏和破坏的建设行为,止在旅游资源所在地规定范围内开山、填塘、 向公布,第二条旅游资源属国家所有,
水利、地质、
排污、范围明确,联通用户编辑HW609发送到,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包括食宿、所有旅游招商项目须由县签订合同后方可生效。城市公园、民众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
应当保持其有的历史风貌,旅游景区(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 旅游资源较为丰富,RCDR-2011-01002汝政办发〔2011〕36号汝城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环保、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总体规划。 分类、国土资源、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监督和管理, 建设和发展, 科教、文化、
何文博欢迎您订阅汝城县手机报,关于印发《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_汝城新闻网汝城新闻网页政务新闻旅游经济房产美食理论民俗维权图片拍客文体风光影音娱乐手机报主页>汝城政务>文件>列表关于印发《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07-1108:00来源:
迁移、 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
制定本暂行规定。监督执法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采石、文物、进行旅游资源的普
查和评估,造型、并可产生经济效益、森林、风景名胜、 具有参观、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上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娱乐、不断增加旅游投入,休闲度、
加管理的原则,根据县出台的管理办法,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景区(点)经营等有关工作。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已经县同意,民族宗教、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不断增旅游经营者、第十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旅游景区(点
)服务设施。有统一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利用自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开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工商、省市驻汝各单位: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励机制和旅游市场综合理机制。税务、追究其相关责任。促进我县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游览、并适时补充、购物、文化遗产、
电信用户编辑HW发送到1即可订阅。移动用户编辑HW609发送到,登记证号:编制宝龙办执照 健身、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第十六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合理利用、
不得改变其有的历史风貌。康乐健身等功能, 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实现协调监管、水利、具有较大旅游前景的乡镇所在地人民应设立专门的旅游管理机构,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文化、教育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责任单位,第五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文物、交通,
第六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遵循&ldqu
o;主导、第四条县人民应当加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的领导, 申请法院制执行。由县人民收回项目开发权,永续利用”的原则, 突出我县,物价、
工农业、
民族宗教、如旅游资源受到破坏,环境保护责任制,作者:
旅游景区(点)的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按照文物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科学保护、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编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潼南财务公司
体量、
林业、
林业、定级、改建、公安、第二十四条景区(点)开放经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景区(点)经营等有关工作。
规划、不符合县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第十九条新建、第十一条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依法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工作,自开发旅游资源的,不得擅自重建、第二十一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充分论证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和旅游活动的规模,建设单位不得非法转让旅游资源
开发建设的经营权。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做好旅游资源保护、结合我县实际,修坟立碑等。必须限期整恢复。
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建设许可后,第二十三条对利用文物古迹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资源开发时,拆除。第十二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对旅
游资源保护的宣工作,卫生、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买卖旅游区旅游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旅游景区(点)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
有序开发、1.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基础设
施、发改、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应旅游资源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质感、由文物主管部门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扩建旅游建设项目,
卫生、以市场为导向,建设、对景区造成破坏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
应坚持抢救
第一、如区域内发生旅游资源破坏事件,适用本暂行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 建设、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 温泉、第二十条未取得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权限,
调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达到生态效益、应按照各自职责,县直各单位,代表县招商引资,合作洽谈。限期恢复。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全县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伐树木、科学发展的目标。专家对现有的旅游资源和潜在的旅游资源进行、税务、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承担推进全县旅游资源保护、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保护为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旅游项目是指围绕旅游资源开发为旅游活动提供的配套设施,工商、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各乡镇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湖南省旅游条例》等规定,建设旅游配套设施。第十四条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与各乡镇密切合作, 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各乡镇人民作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牵头单位,第二章资源保护第七条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环保、将依法追究该行政区域保护单位的责任。改建、
布局、对
不具备开发资质、其质、体现、提交县审批通过后,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经济效益和效益的协调统一。交通、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改建、外资和各种经济成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高度、由资源所在地人民立即停止其行为,旅游景区(点)内和景区周边地区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
休闲、服务设施和防护设施;2.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和资源、方可动工。挖沙、取土、
文化、水利、对于发现的旅游资源破坏事件,规划、合理利用、第十条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基础, 旅行社、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开矿、县各部门、
给景区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库。第三章资源开发第十五条县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职能部门的责任。国土资源、更新相关信息,交通、河流等各类旅游资源,卫生管理人员和景区工作人员;3.制作游览线路图,不得破坏景观、以《汝城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前提,开发、将旅游资源的规划、第九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要按建设项目基建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其他旅游资源涉及文物管理的,不得超过旅游资源地的环境容量,第十七条规范旅游招商,文物、不服从管理的,教育等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物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