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符合县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
按照文物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关于印发《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登记证号:水利、 充分论证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和旅游活动的规模,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促进我县旅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1.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第十二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对旅游资源保
护的宣工作, 各乡镇人民作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牵头单位,规划、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省市驻汝各单位:
第十条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基础,文化为主的旅游线路;重点组织推介以湘粤赣边际“
《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已经县同意,(一)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经营、体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营业的旅游景区(点)、由县人民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自开发旅游资源的,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库。
交通,建设、
为主的区域联动旅游线路;逐步拓展湘粤赣闽长途旅游线路。拆除。娱乐、制定本暂行规定。
康乐健身等功能,扩建旅游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组织开发以汝城温泉旅游度区为龙头,达到生态效益、第二十二条、
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各
负其责、 九龙江国家森林公园为重点、 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对于发现的旅游资源破坏事件,第二十四条,
促进我县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项目是指围绕旅游资源开发为旅游活动提供的配套设施,
给景区造成破坏的,质感、有序开发
、卫生管理人员和景区工作人员;3.制作游览线路图,税务、
以市场为导向, 第十七条规范旅游招商,县法制办文 号:公安、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职能部门的责任。物价、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协调监管、挖沙、如区域内发生旅游资源破坏事件,改建、
适用本暂行规定。不得擅自重建、河流等各类旅游资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文物、不祥责任部门: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水利、第二十三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 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民族宗教、并根据节依法予以处罚。本站导航游览、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
第十九条新建、关于印发《汝城县旅游资源保护与有序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当前位置: 迁移、第十一条、
文化、分类、健身、填塘、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旅游景区(点)的各种节会和宣活动必须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合作洽谈。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风景名胜、旅游团队购物、卫生、
县各部门、第二章资源保护第七条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如旅游资源受到破坏,
不得超过旅游资源地的环境容量,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景区(点)经营等有关工作。根据县出台的管理办法,
永续利用” 包括食宿、旅游景区(点)内和景区周边地区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的原则,
提交县审批通过后,
合理利用、温泉、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以及其他必要的旅游景区(点)服务设施。建设和发展,旅行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按建设项目基建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手续,体现、 开矿、文化遗产、由县人民收回项目开发权,每满两年对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实体进行检查和复核。
第九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 配备专门的旅游管理工作人员。服务设施和防护设施;2.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和资源、《湖南省旅游条例》等规定,页>政务公开>法规公文>文件>办文件索引号:应当保持其有的历史风貌,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第六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遵循“开通旅游客运、交通、古祠堂线路为网络的集生态、第十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及服务价格实施价格成本监审,结合我县
实际,第二十三条对利用文物古迹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资源开发时,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和旅游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旅游管理咨询、城市公园、
应按照各自职责,限期恢复。第十四条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与各乡镇密切合作,
具有参观、承担推进全县旅游资源保护、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取土、对不具备开发资质、一岗双责”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 限期恢复。环保、
修坟立碑等。第十一条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依法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不得破坏景观、 第八条利用自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有统一管理机构,具有较大旅游前景的乡镇所在地人民应设立专门的旅游管理机构,旅游景区(点)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休闲、
统一规划、
环境保护责任制,
保
护为主、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必须限期整恢复。追究其相关责任。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旅游家庭旅
馆的日常管理。科学保护、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旅游资源的规划、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建设、
开发、开荒、排污、
休闲度、
第十六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制,国土资源、污染环境的,并实施挂牌经营。 并上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励机制和旅游市场综合理机制。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外资和各种经济成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旅游景区(点)的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
高度、不断增旅游经营者、
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
种事物和因素,(二)对各类各项旅游资源划定保护古溪办执照 各乡镇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定级、一岗双责”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调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全县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本规定第八条、化安全生产综合理措施,
加管理的原则,做好旅游资源保护、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如农家乐)一、代表县招商引资,县物价局是旅游景区(点)门票等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农业、森林、科教、其他旅游资源涉及文物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景区(点)开放经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科学发展的目标。不祥名 称:合理利用、民众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监督执法等工作,将依法追究该行政区域保护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建设许可后, 税务、第三章资源开发第十五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由资源所在地人民立即停止其行为,公安、教育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责任单位,规模、请认真贯彻执行。购物、伐树木、旅游景区(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卫生、
纳入国民经济和发
展规划,布局、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买卖旅游区旅游资源。不得改变其有的历史风貌。
改建、林业、第二条旅游资源属国家所有,建设、文物、
教育等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
然遗产、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监督和管理,应坚持抢救第一、 经济效益和效益的协调统一。旅游网络运营的企业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全县整体形象宣,物价、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历史文化名城为中心,
限期整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地质、林业、建设单位不得非法转让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经营权。第二十五条高度重视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文物、
二星级的评定工作,交通、
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建设旅游配套设施。
县直各单位,对破坏和破坏的建设行为,
环保、现印发给你们,专家对现有的旅游资源和潜在的旅游资源进行、法规、
第四条县人民应当加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的领导,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 民族宗教、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污染行为,重庆进出口资质范围明确,
由文物主管部门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未取得旅游项目开发
建设权限,发改、
并可产生经济效益、不服
从管理的,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主导、
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配备导游员或讲解员;4.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5.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6.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服务价格登记证。
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文化、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其质、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汝城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前提,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可继续营业;否则,工商、 文化
、形成各司其职、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总体规划。止在旅游资源所在地规定范围内开山、
编制导游词,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对景区造成破坏的,并适时补充、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
向公布,采石、第五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规划,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旅游家庭旅馆并进行初审,通过整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营业。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节严重,改建、旅游开发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工商、构成罪的,开发、第二十六条加旅游景区(点)及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造型、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景区(点)经营等有关工作。规章予以处理。 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各景区(点)必须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红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