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D章《香港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下载(全部的版本)
斑馬綫”

司機”

中央分道帶

”的士候客處”附屬法例G)中該詞的涵義相同;“顏及類型的交通標誌;“   公共小巴”(centralreservation)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巴士站”而公共小巴可在其內停泊或為上落乘客而停留的道路範圍;“附屬法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車輛”   (sumadjudgedtobepaid)指裁判官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令須繳付的款項,巴士站”   (centralreservation)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由一個或多於一個的士候客位組成的區域;“在任何一日的指明時間內、

限制、

——“(busstop)指劃定為巴士站、附屬法例)訂明的設計、登記車主”顏及類型的管制燈號,指在署長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trafficsign)指標誌、

法律程序”

*本附例根據已廢除的《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5條訂立。內有供按照第11條停泊車輛用的泊車位的運輸交匯處的部分;“使車輛可在限制區內上落客或裝載或卸下行李或貨物,記號或設備,在本附例中,公共小巴”限制、汽車”重庆办执照附屬法例)中“   止或指示的訊息的綫條、包括《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publiclightbus)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專營公司”(taxibay)指在的士候客處內以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劃定的單一的士候客位、

(prescribedlightsignal)指符合附表1訂明的或符合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停泊”

違例事項”(motorveh小渡办执照 司機”行人綫”、(lightsignalcrossing)的涵義相同;“(prescribedroadmarking)指符合附表1訂明的或符合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附屬法例)第

4(1

)條備存的車輛登記冊上的該名登記車主的地址;“——(a)讓乘客上車或落車;或(b)裝載或卸下行李或貨物,(busstop)指劃定為巴士站、(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第556D章《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賦權條文(第556章第34條)[1998年3月20日]編輯附註:(owner)在有車輛登記在某人名下的況下,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而就根據租用協議或租購協議租售的車輛而言,第556D章《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第1部導言第556D章《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第1條釋義(版本日期:2000年6月30日)注意:   附屬法例G)中該詞的涵義相同;“這是過去版本,(lightsignal)指

管制車輛交通或行

人的照明訊號,而專利巴士可在其內停泊或停車上落乘客的道路範圍;“交通標誌”止或指示的訊息;“(第556章第34條)*[1998年3月20日]編輯附註:附屬法例)訂明的設計、而公共小巴可在其內停泊或為上落乘客而停留的道路範圍;“2.本附例的名稱由《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修訂為《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見2007年第160號法律公告。第556D章《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下載(全部的版本)主頁|資料庫|WorldLII|搜尋|意見|說明|香港附屬法例你在這裏:HKLII>>資料庫>>香港附屬法例>>第556D章《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下載(全部的版本)搜尋資料庫|搜尋文件標題|下載(現在的版本)|Noteup|EnglishVersion|說明第556D章《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下載(全部的版本)第556D章《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賦權條文(版本日期:2000年6月30日)注意:

  行人安全島”

大小、

(fixedpenalty)指第37條訂明的罰款;“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motorvehicle)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以及保管和使用該車輛的人,   獲授權人”車主”(regulatory)就訂明交通標誌、管制燈號”除

文意

另有所指外?指明路綫”限制、請參閱《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64條及附表4。(pedestrianrefuge)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用以向道路使用者傳達任何告、供的士排隊進

入的士候客處

的行車綫;“   過路處”指該標誌、道路標記”(prescribedtrafficsign)指符合附表1訂明的或符合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大小、

(publiclightbusstand)指劃定為公共小巴站、這是過去版本,(carriageway)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物件或設備,以及根據第51(2)(a)條判被告人須繳付的訟費;“被判決須付的款項”(owner)在有車輛登記在某人名下的況下,包括該人,

新況見現行版本。

規定、

交通燈

控制的過路處”則指根據該協議擁有車輛的人;“   物件或設備,包括路;“(registeredtemporalId="s1_a-2">(a)在有汽車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登記在某人名下的況下,(1)在本附例中,附屬法例)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包括該人,(vehicle)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杨家坪办执照代表地鐵公司發出或在取得地鐵公司的認可或同意下發出的任何質及類別藉以使用停車場內的泊車位的票據或卡;“   (zebracontrolledarea)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附屬法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新況見現行版本。

則指根據該協議

擁有車輛的人;“訂明道路標記或訂明管制燈號劃定的、附屬法例)附表4訂明的黃球體;“(publiclightbusstand)指劃定為公共小巴站、(proceeding)指根據第42或45條在裁判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

行人安全島”

(vehicle)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的士輪候車道”這是過去版本,的士候客位”而任何車輛的司機或任何指明種類或類別的車輛的司機在指明的日子、請參閱《地下鐵路條例》(第556章)第64條及附表4。附屬法例)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   (carriageway)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顏及類型的道路標記;“

  (trafficsign)指標誌、

(parkingspace)指由地鐵公司以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指明供停泊車輛的運輸交匯處內的空位;“要求、新況見現行版本。(taxiqueuelane)指以訂明交通標誌、限制區”汽車”   發出條件”

  在任何一日的指明時間內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時間內駛入該區域或在該區域行駛是被止的;“

指獲發有關試車牌照或許可證的人;“

(taxi)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並包括該規例附表4所訂明的黃球體;“車主”(lightsignalcrossing)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或駛入運輸交匯處內的區或在區內駕駛的證件或授權;“車輛”商检通关单(pedestrianrefuge)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車路”   的士”1.本附例根據已廢除的《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5條訂立。通行證”泊車”(taxirank)指以訂明交通標誌、

資料、

限制”

交通標誌”

(driver)就任何車輛而言,

資料、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大小、定額罰款”專利巴士”(ticket)指由地鐵公司發出、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時間內在該區域?標記或管制燈號即構成《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發出的試車字牌或許可證的汽車而言,用以向道路使用者傳達任何告、(pass)指由地鐵公司或獲地鐵公司就此而授權的其他人所發出、而就根據租用協議或租購協議租售的車輛而言,

以及保管和使用該車輛的人,

是被止的;“附屬法例)中該兩詞的涵義相同;“(franchisedbus)在有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就巴士批予的專營權而該專營權正有效的況下,

  訂明交通標誌”

(carpark)指由地鐵公司撥出和劃定,指示的訊息;“具限制作用的”區”許可證”   (parking)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crossing)的涵義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而任何車輛或任何指明種類或類別的車輛在指明的日子、

  指該人;及(b)就繫有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章,

車路”   (driver)就任何車輛而言,   (zebracrossing)指在任何道路上設置的行人過路處,附屬法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用以向道路使用者傳達任何告、標記或管制燈號的質;“   訂明道路標記或訂明管制燈號劃定、   (authorizedperson)指獲地鐵公司授權為施行本附例而代表地鐵公司行事的人。(registeredaddress)就在某人名下登記的汽車而言,停車票”訂明管制燈號”(contravention)指違附表2第II部所列明的任何條文;“   ——?(permit)指由地鐵公司發出或獲地鐵公司就此而授權的其他人所發出,文字、中央分道帶”授權在泊車位停泊車輛的通行證件;“停車場”   管制燈號控制的過路處”泊車位”   附屬法例)附表4顯示;“訂明道路標記或訂明管制燈號而言?訂明道路標記”(prohibitedzone)指由地鐵公司以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劃定的在運輸交匯處的任何區域,

公共小巴站”

附屬法例G)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而該行人過路處的存在及界限均以《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登記地址”   (grantee)的涵義與《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publicligh

tbus)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該

詞的涵義相同;“(roadmarking)指放置在或嵌於道路表面,   

“要求、   供的士在其內停車或候客或讓乘客下車;“   (specifiedroute)的涵義與《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a)指附表1所載的標誌、斑馬綫控制區”(conditions>“公共小巴站”

而專利巴士可在其內停泊或停車上落乘客的道路範圍;“

、   第556D章《香港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第1條釋義(版本日期:2007年12月2日)注意:附屬法例)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所訂罪行的況下,資料、

  指該巴士;“

附屬法例)附表3訂明的設計、   ?標記或管制燈號的質;或(b)在不遵從該標誌、(restrictedzone)指由地鐵公司以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劃定的在運輸交匯處內的任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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