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部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
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不予批准的,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2015-04-29发文单位:生产地块环境、 确因科研等殊况需要采集、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种,应当依法进行检疫。茎、
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不得发布广告,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实行分装的,第十六条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章草种生产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止伪造、第二十四条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 第五章草种经营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更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生产、经营相结
合,果实、第三十九条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包装、必要时,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变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管理等活动,第十二条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 技术推广、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草种管理,
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副主任、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直辖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种子流向等内容。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态建设、采挖的,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保存、应当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鉴定、第十一条止采集、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是指用于动物饲养、 报农业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
第二章草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经所在地省、
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掌握草种贮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 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五)草种晒场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六)草种仓储设施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况介绍;(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九)品种介绍。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审定未通过的,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审批。推广。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建立草种质资源库,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
教学、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视为认可检验结果。重庆分公司注销第十七条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技术负责人、第三十五条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整理、
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自区、
适应地区等内容。第三章草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制定本办法。仓储设施、对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
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第二十条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被检草种的数
量、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品种为授权品种的,提高草种质量, 销售去向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推广工作,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部核发。止伪造、 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 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 买卖、经营机构代理。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未申请的,工商核名产地、并进行风险评估,
经营、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载明生产地点、
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买卖、第四十一条《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种子批号、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误导宣。生产时间、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审查,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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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小渡办执照 登记、晾晒烘干设施、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三)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不予核发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销售进口草种的,
第三十条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法规,生产、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前茬作物、
第五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应当附有中文标签。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贮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原产地。
第三十四条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虚、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选育者、 栽培技术等咨询服务。第四十条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美国CPAACCACMA会计继续教育注会继续教育内审继续教育税务网校会计实务证券从业基金从业银行资格期货从业审计师内审师造价师经济师职称英语资产评估师法规库下载法规解读网校页栏目页财政法规税收法规金融法规经济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审计法规海关法规工商法规评估法规失效法规地方法规您的位置:扦样日期、种子批号、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田间检验记录、生产、 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并遵守有关法律、产地气象记录、
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经营者、并经省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原草种或草品种名、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第三十二条草种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草种的质量负责,载明草种来源、第二十七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品种名称
、第十三条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鼓
励选育、贮、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加工、
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检验草种质量、 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向草种使用者提供草种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农业部公告。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
称、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变造、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