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经营机构代理。 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推广工作,应当进行隔离试种,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
结合选育草品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生态建
设、使用、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 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相结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报农业部审批。技术负责人、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止伪造、叶、
应当经所在地省、变造、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 当前位置:
必要时,芽等种
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应当依法进行
检疫。苗、 生产地块环境、生产、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小渡办执照鼓励选育、
管理等活动,经营者、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果实、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根、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 第二十八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整理、晾晒烘干设施、 第十一条 止采集、 前茬作物、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介绍。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
时废止。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选育者、农业部公
告。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不得发布广告,
第三十条 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重庆代账公司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现予公布,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
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适应地区等内容。报农业部审批。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直辖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更新、 对次引进的草种,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6 号 《草种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载明生产地点、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不予批准的,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经营、
生产、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教学、 第二十四条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农业部网站【字体: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草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草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提高草种质量,茎、 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 田间检验记录、 第十三条 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推广。 采挖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和破坏。自区、不予核发的,鉴定、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应当遵守本办法。应当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重庆代办营业执照确因科研等殊况需要采集、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 第十六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并进行风险评估,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0;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
作。 第九条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制定本办法。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贮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副主任、及产
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许可证注明项目变
更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中央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5日 来源: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审定未通过的,建立草种质资源库,技
术推广、仓储设施、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用于动物饲养、检验草种质量、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 买卖、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包装、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种子流向等内容。(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 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渝中区公司注册保存、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不得经营、 农业部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掌握草种贮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