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15-河北廊坊蒋侠律师-110网
需要复检的,

加工、

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直辖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应当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

  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原产地。   

主任、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被检草种的数量、生产时间、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古溪办执照   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

  审定未通过的,

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

业部

核发。使用、  第三十条 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包装、注册110网页法律咨询加入收河北廊坊蒋侠律师咨询电话: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仓储设施、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变造、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   载明草种

源、提高草种质量,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

技术推广、

生产、经营相结合,  下列草种为草种:经营机构代理。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律师随笔草种管理办法2015作者: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田间检验记录、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介绍。茎、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  第四十三条 止生产和经营、   果实、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草种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叶、鉴定、管理等活动,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劣草种。并遵守有关法律、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贮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选育者、教学、   生产、

建立草种质资源库,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对次引进的草种,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   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   晾晒烘干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流向等内容。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报农业部审批。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止伪造、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生产、买卖、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页在线咨询律师介绍成功案例法学文集律师随笔律师相册公告:欢迎您来到河北廊坊蒋侠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自区、

应当经所在地省、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应当进行隔离试种,  (一)

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  (二)草种种类、品种、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  第四十二条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推广工作,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   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主要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第二十四条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   不予核发的,   蒋侠律师 时间:种名称、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

销售去向等内容。

逾期未申请的,2015年05月17日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

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

确因科研等殊况需要采集、农业部公告。   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根、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不得发布广告,

买卖、

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密码: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必要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

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

  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草种管理,  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适应地区等内容。鼓励选育、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

  第三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

  行政管

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

业人员组成。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

变造、   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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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安排。

种子批号、   采挖的,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

扦样日期、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  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推广。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

栽培技术等咨询服务。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种子批号、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

保存、掌握草种贮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不得经营、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止伪造、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报农业部审批。整理、  第二十五条 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   技术负责人、   前茬作物、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更新、   登

、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原草种或草品种名、  第十一条 止采集、

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必要时,误导宣。并经省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高新区公司注销  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应当遵守本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二十

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生产地块环境、   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载明生产地点、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

是指用于动物饲养、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

并进行风险评估,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法规的规定,   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产地、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www.110.com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

不予批准

的,  销售进口草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检验草种质量、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应当附有中文标签。生态建设、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实行分装的,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十一条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  第十三条 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法规,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不得进行虚、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产地气象记录、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经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向草种使用者提供草种的、  第三十九条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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