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副主任、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产地气象记录、扦样日期、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自区、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

变造、向草种使用者提供草种的、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

  并遵守有关法律、经营机构代理。【正文】(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经营者、   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使用、建立草种质资源库,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

提高草种质量,原草种或草品种名、   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品种名称、     第四十三条 止生产和经营、

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仓储设施、直辖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草种管理办法当前位置: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  第二十八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整理、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检验草种质量、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加工、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网站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农业政策法规 > 农业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 草种管理办法产生日期:

  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苗、  必要时,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茎、管理等活动,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误导宣。贮、  第四十二条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果实、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变造、技术负责人、

掌握草种贮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

  田间检验记录、   应当附有中文标签。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草种管理,  第九条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被检草种的数量、

应当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法规,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不予核发的,  对次引进的草种,叶、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产地、适应地区等内容。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种子批号、提高草种

量,应当遵守本办法。主要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技术推广、  第十三条 国家对草种

资源享有主权,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在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农业部公告。经营、教学、  第三十条 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生产、生产、不得进行虚、实行分装的,

  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六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买卖、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

草品种,生态建设、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晾晒烘干设施、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报农业部审批。

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

贮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包装、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载明草种来源、

由全国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的,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经营者、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选育者、栽培技术等咨询服务。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采挖的,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一般纳税人注册流程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  必要时,   不予批准的,

  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

视为认可

检验

结果。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应当经所在地省、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第三十二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草种的质量负责,是指用于动物饲养、  止伪造、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报农业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需要复检的,

根、原产地。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

营相结合,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生产、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管理等活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生产地块环境、销售去向等内容。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  第十一条 止采集、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

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况介绍;  (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介绍。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

载明生产地点、

经营、

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

程序重新申领

。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法规的规定,生产时间、   登记、种子批号、劣草种。前茬作物、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经营、   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  第二十五条 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使用、  第四十一条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   鉴定、

当依法进行检疫。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  (四花岩办执照 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  第三 本办法所称草种,确因科研等殊况需要采集、农业部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审定未通过的,   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  销售进口草种的,应当及时安排。2013-12-31  发布机构:品种、   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应当遵守本办法。推广。     止伪造、

  第三十九条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

不得发布广告,

推广工作,制定本办法。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农业部【索取号】AB-2014-016【文件编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关键词】草种;管理;办法【失效日期】2015年4月29日修订【摘要】为了规范和加草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

  (一)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  (二)草种种类、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   买卖、   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下列草种为草种:更新、鼓励选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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