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第四十五条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单位,
租借草种生
产许可证。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管理等活动,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下列草种为草种:应当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草种,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下列草种为劣草种: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制定本办法。《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数量、(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四十一条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 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 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鼓励选育、
经营相结合,生态建设、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除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以外,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使用、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事草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确因科研等殊况需要采集、 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保存、第五十条 转基因草品种的选育、第十三条 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种子流向等内容。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经营、 第五章 草种经营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生产、
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法规,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
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整理、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销售进口草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贮、余圆圆发布时间: 副主任、适应地区等内容。应当在接到检
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草种使用者提供草
种的、(一)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二)草种种类、 收获的种子不得作为商品出售。防止植物危险、审定未通过的,根、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采挖的,应当遵
守本办法。数量、田间检验记录、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种植人员管理办法招聘与面试人事档案员工管理薪酬制度合同与试用加班与考勤员工培训绩效考核出差制度辞退和移交人力综合知识福利补贴范文大全>人事资料>员工管理>《种植人员管理办法》正文种植人员管理办法百分网【员工管理】编辑: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得发
布广告,叶、教学、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买卖、经营机构代理。 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实行分装的,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技术负责人、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
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不得经营、
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推广、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第十六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虫、更新、 报农业部审批。第三十九条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第三十条 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向境外提供以及从境外引进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草种质资源,江北区海关流程草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技术推广、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鉴定、推
广工作,产地、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应当依法进行检疫。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二)草种名称、变造、栽培技术等咨询服务。掌握草种贮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违本办法规定的, 自区、应当隔离栽培,贮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果实、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四十五条限制,经营和进出动的管理,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不得进行虚、
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 必要时,第四十六条 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种子批号、第五十一条 采集、逾期未申请的,第四章 草种生产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生产、原草种或草品种名、
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对次引进的草种,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第四十二条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止伪造、变造、第三十一条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载明生产地点、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不予核发的,必要时,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经营的草种应当按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法规的规定,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九龙坡区开分公司误导宣。
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 种子批号、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
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经营者、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
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第四十三条 止生产和经营、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播和蔓延。加工、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产地气象记录、
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
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三)不属于国家止进出口的草种。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2015-11-0407:58:3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草种管理,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五条 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
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原产地证明材料;(三)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止伪造、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生产、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登记、第二十八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前茬作物、
销售去向等内容。晾晒烘干设施、农业部公告。仓储设施、包装、 法规的规定进行检
疫,报农业部审批。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试验、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推广。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五)草种晒场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六)草种仓储设施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况介绍;(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九)品种介绍。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并经省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被检草种的
数量、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还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劣草种。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生产时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原产地。应当注明分装单位、第三十二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草种的质量负责,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潼南办执照 不得向被抽查
企业收取费用。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并遵守有关法律、第三十五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采挖、《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主要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直辖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扦样日期、买卖、(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虫害接种试验。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 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 选育者、第九条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应当经所在地
省、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三)经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载明草种来源、农业部核发。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二)草种名称、 品种名称、第六章 草种质量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