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推广。 管理等活动, 第九条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确因科研等殊况需要采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对次引进的草种, 止伪造、提高草种质量,【法规标题】草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发文字号】农业部令第56号【颁布时间】2006-1-1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agri.gov.cn/blgg/t_.htm【注】本法规已经被id法规修改【全文】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草种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不予批准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误导宣。
草种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为5年,原产地。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购软件送7寸平板电脑
!鉴定、
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第三十五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 第三十二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草种的质量负责,检验草种质量、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草种管理办法网站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律师页法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新国家法律法规|新地方法规|中央颁布单位|地方法规颁布单位|法规释义|立法草案|VIP在线数据库题目:并且:单位:登录名:密码: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新注册|找回密码《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止伪造、现予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介绍。 第十一条 止采集、叶、
第六章草种质量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
直辖市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法规的规定,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掌握草种贮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订阅《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推广工作,(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
鼓励选育、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栽培技术等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选育者、 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 向草种使用者提供草种的、 第三章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 第四章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原草种或草品种名、根、应当经所在地省、报农业部审批。 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不得经营、生产、农业部核发。应当附有中文标签。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 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保存、果实、 必要时, 登记、 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生态建设、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
的,更新、产地、 第三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载明生产
地点、苗、订阅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草种管理办法《新法规速递》推出安卓手机版, 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 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不予核发的,农业部公告。 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草种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
关法律、并进行风险评估, 部长:《国家牧草种子检
验规程》中未规定的,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草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草种管理,第十六条 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和破坏。 不得发布广告, 第三十一条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副主任、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教学、茎、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 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生产地块环境、种子流向等内容。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采挖的, 是指用于动物饲养、适应地区等内容。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
草种质资源,不得进行虚
、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并遵守有关法律、 第二十八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法律、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经营者、经营相结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包装、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
应当遵守本办法。买卖、经营机构代理
。 第五章草种经营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仓储
设施、田间检验记录、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品种名称、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 贮、 第二章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前茬作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晾晒烘干设施、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 从事草种进出口
业务的,种子批号、载明草种来源、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 使用、 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的草种应当依据《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
草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第三十九条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 必要时,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立草种质资源库,第四十宝龙办执照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采挖国家
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法规, 第二十四条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 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实行分装的,销售去向等内容。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变造、生产、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产地气象记录、本级或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定未通过的,第三十条 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销售进口草种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
新申领。买卖、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变造、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贮保管设
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加工、 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主要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生产时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当地草种广告的监督管理。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报农业部审批。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 技术推广、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
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